兒童輕薄羽絨服批發
江西共青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《商標法》第39條和《商標法實施細則》第43條的規定,給予共青進出口公司10萬元罰款的處理,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。但是,值得注意的是,第一,根據《商標法實施細則》第43條的規定,對侵犯注冊商標權,尚未構成犯罪的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%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。該案的違法當事人共青進出口公司,在此案當中的非法經營額共43.4萬美元;獲純利19.4萬元人民幣。而本案處理時,只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,顯然處罰過輕,違法當事人繳納罰款之后,仍然還有盈余,不足以給違法當事人相應的震懾和警戒。第二,共青服裝大廈在本案中直接實施了更換商標的行為,同樣屬于侵權行為。也應該給予相應的處罰。第三,既然認定共青進出口公司的行為同時違反了《商標法》第38條第(2)項和《商標法實施細則》第41條第(1)項的規定,則應在處罰決定書中敘明所更換的商標哪些是假冒商標,哪些是除假冒外的侵權商標兒童輕薄羽絨服批發。第四,江蘇美爾姿制衣公司在本案中,也是被侵權人,在追究違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時,也應一并予以考慮。